国家小麦托市收购,为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在收、储、销中也出现了很多极不正常的乱象,如,收储库在收购时违反规定加价收购,等级、质量上不严格把关,故意不清理就入库;储存时不严格管理,导致发热、变质等;销售时掺水掺砂等掺杂使假、不积极出库,更为严重的是以加价为名索要好处费,否则以种种理由拖延出库,或者直截了当不给出库,赤裸裸地索要高额甚至巨额款项,或者让我们把成交的小麦留给他们自己经营赚钱,或者形成转圈粮……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总之销售渠道极不畅通,乱象丛生,乌烟瘴气,令面粉加工企业苦不堪言。且乱象有愈演愈烈之势,令人十分担忧。有关部门对这些现象的存在应该是知道的,但张目不见,充耳不闻,坐视不管。特别是收储库由刁难出库发展到不出库,到了非治理、非严肃治理不可的时候了。现在市场价格已到了1.02-1.03元/斤,而底价0.91元/斤就可竞拍成交,却占六、七成流拍,没人敢拍了,这不是一种天大的怪现象吗?这不说明出库难已严重到无以复加的程度吗?不容忽视,流通梗阻照样可形成粮食安全、社会稳定之大患!
请通过以下实例,感受一下出库难难到什么地步――
实例一
有一面粉加工企业(以下称买方)于2009年9月9日拍得一单小麦,数量为5200多吨的一等白小麦,成交价1840元/吨(0.92元/斤),实际存库点:在山东某县一个粮食储备公司。此笔交易签署合同生效。
成交后买方派员于成交当日与主管直属库领导联系,该领导说:“粮食储备公司当时收购价格高,贴了不少钱,你们自己协商吧。”后与粮食储备公司主任联系,储备公司主任一连三天都不接电话。无奈买方和济南交易中心联系,该中心让买方先直接找承储库协商。
2009年9月15日买方派员前去承储库点(粮食储备公司)和该库点主任面谈协商。该库主任说:“周边哪个面粉厂敢拍我的小麦!你们胆子不小!不用我动,你们一粒小麦也拉不走”。买方耐着性子和该库协商,为了抓紧出库,买方作出重大让步,拟在原来出库费1.5分基础上加1分/斤,该库主任说:“再加一分钱打发小孩还行。”后来该县粮食局局长到了说:“就是再给我们加3分/斤,你们也拉不走小麦,我们收购时贴的钱太多。”最后协商未果。
之后买方又多次与该县粮食局局长电话联系,该局长说:“已给别的面粉厂说好1元/斤装车,你们要拉给0.99元/斤吧,不是这样,小麦你们拉不走!”“如果你们不答应再打电话我就不接了”。即强行让买方每斤加价5.5分才给出库(共计加价约60万元)。买方不能答应他们的漫天要价的无理要求,他们则坚持不给出库。
从以上可以让人产生一种联想或在脑海中出现一种叠影:一个凶暴的汉子对一孱弱不堪的被束缚着手脚的人施行暴力,被施暴者毫无还手或招架之力,瘫软在地,任凶汉拳打脚踢,却叫天不灵,入地无门。
“周边哪个面粉厂敢拍我的小麦!你们胆子不小!”――“我的小麦”?!小麦是国家的,中储粮委托他们收购的,按他们的说法现在已经完全变成了收储库的了。国家的粮食收得进,但出不来。谁拍了他们库里的小麦,他们就会象对待不共戴天的仇敌一样说话,象对三生两岁的小孩说话一样,根本不尊重对方的人格,几乎达到肆意欺辱!
“不用我动,你们一粒小麦也拉不走”――买方自己不能装车,收储库不安排人装车,断电、关门或者组织人闹,或者拒接电话,或者无人接待,或者张三让找李四,李四让找王五,王五又让找张三,让你根本找不到任何管事的人,或者动用交警、交通等人员找茬。总之收储库稍微动个心眼,稍微搞点动作,买方别想出成库。
“我们收购时贴的钱太多”――托市小麦不准加价收购是刚性规定,他们心知肚明,且在托市收购中上级检查时都是信誓旦旦地汇报没有加价,严格执行政策。到了销售出库时,为了给买方要好处费,“加价收购”倒成了他们要求加价出库的堂而皇之的理由和依据。他们违反国家政策加价收购,多花的钱是自己违规行为所造成,是为了套取国家的收购费、保管费等,怎么能让我们为其违规、违法“埋单”?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合呀!
“加一分钱打发小孩还行。”“给0.99元/斤吧”――买方往往委曲求全做出较大让步,答应每吨给其加价20元,仍不能满足他们的贪欲,而是狮子大张口,要每斤加价5.5分(0.92元/斤成交,加1.5分出库费为0.935元/斤,而他们要0.99元/斤)。面粉加工企业本来就是微利,他们这样象巨鲸一样侵吞不当利益或者叫不法利益,使加工企业不堪承受。退一步说,即使能够承受,他们有什么理由和依据要这些钱呢?竞拍成交且与中储粮签下合同,价款已经明确固定。若再随意加钱,竞拍程序不成了形同虚设吗?生效的合同不成了一张“废纸”吗?在收储库眼中就是形同虚设, 就是一张废纸!他们以加价名义要好处费完全是索贿受贿行为啊!是触犯刑律的,可他们不这样看,有关部门也不这样看。按收储库意志加价后才给出库已成潜规则甚至明规则。“法无定法,非法法也”!
“已给别的面粉厂说好1元/斤装车”――他们代为收储的国家的小麦,买方经合法程序已经中标,所有权理应转移至买方的小麦,他们说给谁就可以给谁,他们说不给谁,谁就拉不成,他说自己留下,谁也就拉不走!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里的粮食收储企业还讲法制吗?还有法治吗?还讲交易规则和秩序吗?还有公理和原则吗?
实例二
河北某县粮库在买方将小麦竞拍成交签订合同生效后,以小麦水分低于12.5%为由要求加价,否则就要往小麦中加水。
“往小麦中加水”!说得是那样明目张胆,毫无掩饰这种恶劣行径。可想而知,他做起来该是如何顺理成章。
以水分低于12.5%为由要求加价,也是毫无道理的。先看一下小麦质量指标是如何规定的:
小麦质量指标
等级 容重(g/L) 不完善粒(100%) 杂质(%) 水分(%) 色泽
气味
总量 其中:矿物质
1 ≥790 ≤6.0 ≤1.0 ≤0.5 ≤12.5 正常
2 ≥770 ≤6.0
3 ≥750 ≤6.0
4 ≥730 ≤8.0
5 ≥710 ≤10.0
注:水分含量大于表中规定的小麦的收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水分≤12.5%,正是质量指标所要求的,人们往往忽视这里的关键词(或者叫符号)“小于等于12.5%”。收储库点往往断章取义,偷换概念,把“≤12.5%”故意曲解为“12.5%”,用以混淆视听,胡搅蛮缠。
实例三
一面粉加工企业于2009年8月27日在河南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竞拍到两单托市小麦,数量分别为407吨和416吨,一等白麦(容重790克/升以上,硬质度60以上)。承储库为:中央储备粮河南公司,代储库(实际储存库点)为:河南省清丰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阳邵分库。两单的成交均为1820元/吨。
2009年8月28日,加工企业(买方)派人到代储库点清丰粮油购销公司阳邵分库联系出库事宜,对方库内人士说:库主任出差了,到哪去了不知道,什么时候回来不知道。没办法,买方人员只有回去。后通过电话联系,2009年9月2日买方再次派人到阳邵代储库,这次见到了该库的主任,经协商取得416吨这一单的样品,经测量容重只有770克/升,水分12.2%。刚刚达到二等的标准。
2009年9月3日至2009年9月20日,买方通过电话和派人去联系,对方一直称:收购时是加价收购的,价格高,员工垫着钱哪。如想出库,就得给加价除每斤出库费0.015元外再加每斤0.075元,也就是说由成交价的0.91元/斤,加到了0.98元/斤。买方为了能尽快出库,减少资金的占用,委曲求全答应每斤除0.015的出库费外再加价0.03元,但买方代储库主任坚决不答应。没协商成。其间买方通过电话与承储库监管代储库的主任联系,监管主任一直让与代储库联系。
2009年9月23日,买方以书面的形式向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反映了以上的协调过程,市场答应给予协调,并让买方继续与代储库联系。9月25日,买方再次与代储库主任联系,该库主任让买方第二天带着《出库通知单》、出库费和运麦车辆去出库。9月26日,买方按照卖方承储库主任的要求带着应带的手续和车辆到了承储库后,代储库主任却说:没有工人装车。买方用自己的人装车,该库主任坚决不同意,交涉了一天也未成,买方只有空车返还,还要赔偿运输车辆的误工费。
9月28日,买方再次派人到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反应此事,批发市场的负责人说:已协调好,让直接找承储库负责人即可。
9月29日买方再次驱车到代储库,该库主任见面的第一句话说:你们市场也找了,管用吗?不答应条件别想出库。买方进一步与其交涉,最后该库主任说:过了十一假期再说吧。没办法,买方再次无功而返。
2009年10月9日,买方再次电话联系代储库主任,对方说:没有工人装车,粮库工人也没人上班了。
2009年10月15日,买方再次派人到河南濮阳找到承储库监管代储库的主任协调此事,监管主任还是让找代储库主任。
2009年10月16日,买方再次到代储库找该库主任,该库主任这次让买方将此两单小麦转让给他们,并且暂不付款,待他们将此小麦卖出后再给钱。而此两单小麦买方已按照交易细则的规定于2009年9月25日将全部货款支付到了批发市场指定的账户。
现在已是2009年10月19日,该合同小麦还未出库,也不知什么时候能出库。距成交日已过去了一个月零22天了。占用了买方流动资金150万元。一个加工企业有多少个150万元呀?此企业不死也得掉几层皮。天理在何处呀?
这些虽都是个案,但在托市粮和其它类型的小麦交易中,类似情形,反复出现,普遍发生,大同小异。还有一些地方的现象有过之而无不及,限于篇幅不再一一列举。
国家为了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自2006年开始执行最低价小麦托市收购。销售时通过粮食交易市场竞价销售,并制定了明确的交易细则。自2006年11月23日第一次竞价销售以来,已连续进行了三年。第一年对交易细则执行得还比较好,但后来的两年,就越来越不象话了。
首先从收购开始,国家的最低收购政策的落实和执行由中储粮承担,2006年的收储企业是由中储粮的各国家储备库、粮食局下属的各粮管所、粮站组成,贷款主体也是以上这些收储企业。所以对国家的政策执行得还比较到位,弄虚作假、掺杂使假、要求加价的现象还比较少。出库时基本还能按照交易细则办。自2007年以来,由于中储粮把贷款主体收到中储粮的各直属库,其他的收购单位必须通过中储粮的各直属库才能参与国家的托市收购。国家的托市收购的贷款利息是由国家承担的,且每收购一斤小麦国家将补贴收购费用0.025元,每斤的保管费用为每年0.35元,而收储库点在收购和保管中实际支出费用不到0.01元。待小麦销售时又能拿到每斤出库费用0.015元,而实际出库费用不到0.005元,这样谁能争取到托市收购指标,成为代收代储库点,那将是一个发大财的机会,等于捞到了金元宝。在这种情况下中储粮的各承储库就有了审批代储库的特权,这就给了一部分人发政策财的机会。随之在全国六个小麦主产区涌现出了一大批临时的、简易的、没有保管能力的、不懂得小麦质量等级的、没有清理设备的、管理无序的、打着民营经济旗号的个人代储点,圈一片地皮,支起几个铁皮罩棚就成了代储库,而使大批的原粮食系统的储备库闲置起来,造成大量的资产浪费。
由于争当代储库的单位和个人多了,这样也就给有审批权的中储粮承储库创造了单位和个人的发财机会,明的承储库要扣留代储库的国家支付给收储库的收购费用0.025元中的0.008元到0.01元,有的甚至更多。还有保管费中的一部分,个人的收入就不好统计了。
代储权争到手后,就要多收小麦,以多挣国家的补贴。如何才能多收小麦?那就是抬级抬价,不管小麦有没有问题,只要是小麦就收,什么发芽粒、虫蚀粒、霉变粒、包衣种子,甚至不是小麦的麦糠、麦秸、土坷垃、石头子都收,更别说水分不管多高统统都要。再收不上来,上调价格,07、08、09年的收购价格均比国家规定的一等白麦收购价格高处约0.04元,到后期更高。还美其名曰是维护农民的利益,实际其本质是在套取国家的收购费用和保管费用,无形中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支出,扰乱了国家的粮食市场,中饱了的私囊。
收了这么多高价的、所谓的一等白小麦该如何通过国家的验收呢?那才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花样繁多。有的下面是不合格的在上面覆盖合格的;有的采取打桩的方法,也就是在一些做好标记的地方的麦垛中下插进一根直径比较粗一点的管子,将管中的小麦取出,然后放进去符合标准的小麦,验收取样时就在此处取,自然就合格了。不好的直接小酒一喝,红包一递,土特产小车后备箱一装,统统是一等。从这三年的托市标的中明眼人都能看出,有多好的年景呀,一等小麦占到了95%以上。但事实上达到标的上标明的等级的5%也不到。
那么成交后买方为什么不提出重新验货呢?敢吗?验得起吗?拖得起吗?交易细则中规定竞拍成交后一个月内(不管是28天还时30天,节假日不顺延)必须把全额货款打到交易所指定的账户上,而出库时间是,2000吨以下的为两个月,2000吨以上的为两个半月。当买方成交后,付了款,再到交易市场拿了出库单原件(按照交易细则规定,买方持出库单传真件就可到代储库出库),有时还要到代储库当地的中储粮承储库或当地的粮食局换单据,更有甚者是跨地区的,如承储库在郑州,代储库在南乐县;代储库在濮阳而承储库却是新密。真是五花八门,让人摸不清门道。这样来回几折腾,时间最少已经过去了20天,然后再到代储库找人,去三趟能找到人的那绝对是幸运的,让不让取样那还得另说,就是让取样品,时间也已经过去了一个月,买方的货款也必须全部支付了,如是一个日加工二百吨的面粉加工企业,竟拍5000吨小麦,就需占用流动资金915万元,如此大的资金占用量是一般的企业所承受不起的。这样的企业只死没活。所以买方不敢验货,不敢拖,只有委曲求全,让把小麦拉走就行,卖方的一切不合理的要求都必须答应,不然企业没救。
再说验不起:粮食交易中心要求,谁提出重新验质,要再交验质保证金3元/吨(在竟拍之前已交保证金每吨55元),作为一个面粉加工企业,货款已占用了几百万元,哪还有钱再交这些费用呀,再说多长时间能出结果呀?鬼知道。企业拖的起吗?另外,承担重新验质的单位和个人是不是独立的第三方?能否公正办理,都是未知数啊!
通过以上刁难买方的种种招数,承储库和代储库实现了吃着碗里看着锅里,控制市场,抬高市场的小麦价格,再次从中牟利的目的和机会。因为,他们通过以上的恶劣手段,使加工企业不敢参与竞拍,在收购数量上他们已经垄断了原粮,使小麦不能正常地进入市场流通,逼迫市场价格远远高于竟拍价格,他们再相互购买,从中牟取暴利,前期的小麦市场就是最明显的例子,市场价格与竟拍价格竟相差了每吨200元之多,自古以来粮食不差分。领导们可想而知了。再说他们买到手里可以不用到期付款,因为市场有规定,如买方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延期付款,但必须是由买方提出申请,经卖方承储库认可盖章才行。作为加工企业的买方竞买了国家的小麦,被承储库或代储库视为“阶级敌人”一样,就是有特殊情况承储库也绝不会给加工企业盖章,换成他们自己那就太方便了。这样他们就可以待价而买,代价而卖。真是苍天赐给人家的发国家财的好机会。
综上,在托市粮销售中收储库发疯了,他们成了能够呼风唤雨的“老天爷”,他们可以无法无天,随心所欲。托市粮经公开竞拍程序成交签署合同后,他们可以视合同如废纸,视成交如“儿戏”,他们可以重新确定价款,他们可以随意要钱,他们完全可以决定买方的“命运”,不给出库你买方束手无策,一筹莫展,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说任何刺激性的话甚至侮辱性的话,可以随心所欲地说任何不讲道理、不讲法理、无根无据的话。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在发展经济中,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平等的,应该是有规则有秩序的,应该是对双方都有制约的,而在托市小麦销售中交易双方地位极不平等,权利义务极不对等,如买方参拍需交55元/T的履约保证金,而卖方不用交履约保证金;买方一个月内必须把货款付清,而卖方可在2-2.5个月内把货交情;买方被卖方玩于股掌之间,叫你来回跑五趟才给出库,你跑四趟半就出不成库;叫你车放空你车就得放空;叫你加价就得加价……托市小麦竞价交易细则及其合同是卖方根本没有征求买方(加工企业)任何意见的前提下出台并硬性执行的,似乎具有几条买方的权利但根本起不到保护、保障买方权利的作用,如果能发挥权利保障的作用,上述交易中令人发指的事例就不会发生,或者类似不出库、拖延出库的事就不会普遍发生。国家的政策是好政策,但在执行过程中变了样,用赵丽蓉在小品中说的一句话来形容那就是:黑!黑! 黑!真黑呀!人神共怒啊!
我们认为:
一、应制订铁的规则,明确收储库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受任何款项,否则以索贿受贿论,追究刑事责任。
二、应制订铁的规则,强调收储库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给买方出库或拖延出库,否则以违约论,追究违约责任。
三、应制定规则,收储库与竞买者同样向交易中心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一旦出现拖延出库、不出库、要钱等刁难买方行为时,由交易中心分别直接划转至买方和交易中心。
四、应在广泛征求加工企业的意见的基础上,对交易细则及制式合同认真、全面地加以修改、补充、完善。
五、买卖双方履约期间应是等长的。即买方应在2-2.5个月内把货款分期付清。
六、竞价明显规避着《拍卖法》,实际是竞拍,应严格执行《拍卖法》和《合同法》。
七、将具体承储库点在合同中明确列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并明确规定其义务。如自合同签订后几日内必须出库,多大出库能力,出库进度应与其出库能力相称。否则视为违约,追究违约责任。
八、对于争取托市收购指标时,说收储条件如何如何好,到出库时又成了出库条件如何如何差的收储库点,就应当机立断,永远取消其收储资格,并严肃追究其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对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无纺布面粉袋 http://www.ldysgs.com